一、“道德应得”的学界理解
自古希腊开始,柏拉图等思想家们就在自觉或不自觉中对“道德应得”有所论及,“应得”因其内在包含着“应得其得”“不应得其不得”两种语义,引发后来的思想家们纷纷发表各自的观点。
(一)“道德应得”的肯定性理解
梭伦将公正与“应得”联系起来,在他看来,“应得”就是有权利要求得到的“各得其所”。古希腊先哲们将“应得”视为人类道德行为的最基本准则、社会成员最为重要的道德认识和人生智慧。《理想国》开篇记叙了苏格拉底和玻勒马霍斯的对话,玻氏说,“正义就是欠债还债”,苏格拉底纠正了此类说法,指出正义是“给每个人适如其分的报答”【1】。同样的观点可见于亚里士多德。在《尼各马可伦理
学》中,亚氏认为分配正义实质上就是给予每个人应得的东西。【2】每个人在社会中都找到自己应得的位置,做其应做的事,得其应得的东西。在柏拉图的理论中有城邦的应得的正义也有个人的应得的正义。在城邦的正义之中,正义是建立城邦的基础,柏拉图赋予其政治哲学的意义;在个人灵魂的正义中,柏拉图赋予正义是怎样成为一个好人的伦理的意义;不论是城邦的正义还是个人的正义,都强调一种应得。这种“应得”是指无论是城邦还是个人,都要处其应处之位,谋其应谋之事,行其应行之为,得其应得之利。从这里可以看出柏拉图将“应得”视为理所当然所应当获得的利益,按照正义原则付出努力应当获得相应的回报。从这里上升到城邦层面也同样如此,柏拉图认为在城邦中的个体应当“既在其位,必谋其职”,工作中恪尽职守,获得自己理应所应得的利益,这样是合乎社会道德的,也符合道德应得的本质内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