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和重庆的“科层-关系型‘社会服务监管治理模式》
更新日期:2020-11-06     来源:公共行政评论   作者:李薇  浏览次数:248
核心提示:一、监管社会服务的合同治理模式监管社会服务合同对于确保提供负责和有效性的服务十分重要。合同监管治理视角超越了规范合同关系的法律概念,更广泛的

一、 监管社会服务的合同治理模式

监管社会服务合同对于确保提供负责和有效性的服务十分重要。合同监管治理视角超越了规范合同关系的法律概念,更广泛的关注怎样去塑造和重塑机构,以及通过流程、机制和战略来反映参与者的偏好和选择 (Collins 2002; Levi-Faur 2014b)。文献对这四个监管社会服务合同治理的主要模式给予了相当大的关注3(见表一)。每一个模式都代表了监管型福利国家的一种形式,他增强了不同的价值观和使用了不同的责任机制。

 

 

表1:社会服务监管的合同治理模式

 

监管合同流程

监管合同执行

市场化模式

减少服务花费,通过激烈竞争满足服务需求,提高透明度,降低准入壁垒,以及能够客观地评价方案(Lane 2001)。

竞争激励承包商表现得更好且减少监管需求(Romzek &Johnston 2005)。

等级化模式

承包商使服务匹配出资政府的需求(Gazley 2008);合同官员在做决定时遵循政治或上级管理者的偏好(Brown, Potoski&Van Slyke 2006)。

出资政府的密切监管,频繁的合同报告(Romzek&Johnston 2005)。

专业化模式

根据社会价值观,通过专业的标准来评估建议(例如,提高人们的积极性)(Lynch-Cerrulo & Cooney 2011)。

基于顾客和社会影响来评估产出(Lynch-Cerrulo&Cooney 2011),通过承包商或独立监察部门进行专业的评估(Christensen&Ebrahim 2006;Clarke 2008)。

关系化模式

达成合同协议前进行谈判,优选值得信赖的服务提供方,缺乏合同的特殊性以及给承包商更多灵活性(Van Slyke 2009)。

通过培养长期合作关系提高承包商的良好绩效,允许面对突发事件时调整服务要求(Bertelli&Smith 2010)。

 

市场化模式依靠竞争来施加对服务提供方的压力,从而降低他们的服务支出以及更好地回应使用者的需求。然而,因为缺乏竞争以及在合同中预先确定服务的需求、花费和质量是困难的,所以这种模式经常被发现在社会服务部门里是无效的(Van Slyke2009)。等级化模式依赖国家的权威和等级问责制去影响合同的签订和执行。这种模式要求出资政府拥有相当多的资源和能力,并且可能会扼杀服务提供方的创新水平和对使用者的回应力 (Kim2005)。专业化模式是依赖专业的知识、水平、规范去确保承包商的责任 (Lynch-Cerrulo&Cooney 2011)。关系化模式构建是在反复交流、资源分享和信息责任机制的基础之上,例如信任、声望、机会和未来联合的目标(Van Slyke 2009)。为了防止这种模式消极的影响公共问责机制,应采取处罚措施,例如威胁要终止合同(Bertelli&Smith 20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