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常态下对政府与市场关系的重新认识
更新日期:2018-03-14     来源:求是   浏览次数:28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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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新常态”背景
1、国内新常态
党的十八大提出要加快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深化改革是加快转变经济发展方式的关键,经济体制改革的核心问题是处理好政府和市场的关系。
在APEC工商领导人峰会上,习近平用“新常态”向世界描述了中国经济的一系列新表现,“新常态”主要特点:速度——“从高速增长转为中高速增长”,结构——“经济结构不断优化升级”,动力——“从要素驱动、投资驱动转向创新驱动”。同时他进一步指出,新常态将给中国带来新的发展机遇,“新常态”下的新机遇:经济增速虽然放缓,实际增量依然可观;经济增长更趋平稳,增长动力更为多元;经济结构优化升级,发展前景更加稳定;政府大力简政放权,市场活力进一步释放。
2、国际新常态
从全球经济看,自2008年金融危机之后,世界经济同样面临“三期叠加”(即经济增长换挡期、结构调整阵痛期、刺激政策消化期叠加)的艰难转型,:潜在增长普遍放缓,全球经济处于向中低增速“换档”;所有经济体都不能回到危机前的发展模式,均面临增长方式转型;刺激政策后劲不足,且效应削弱,退出量宽时机难抉择。
同时欧美等国家开始了再工业化进程,强化制造业生产,再加上意识形态的因素,力图减轻对中国的依赖。以出口作为“引擎”的经济发展方式受到限制,“倒逼”我国需要迫切转变经济发展方式。另一方面,由于中国人口红利下降,资本的逐利行为使其向东南亚等国家转移的进程加快。据相关资料,2001—2002年,美国70%—80%的生活产品都是由中国制造,现在大约30%左右的市场被印度、越南等东南亚国家挤占。出口出现动力衰竭,是我国不得不面临的一种新常态。
二、对政府与市场关系的认识历程
1979年,改革刚开始时,我们只提出了一个“对内搞活经济,对外实行开放”的方针,还没有明确提及要发挥和扩大市场作用的问题。
1982年,在党的十二次代表大会上,提出了要实行“计划经济为主,市场调节为辅”。第一次明确了要允许市场在一定范围内存在的问题。
1984年,在党的十二届三中全会通过的《决定》中,进一步提出了我国的社会主义经济是在公有制基础上的有计划商品经济的概念。明确了在我国社会主义制度下,不但要发挥市场的辅助作用,而且要积极发展商品经济的问题,第一次突破了商品经济与社会主义是不相容的传统观念。
1987年,在党的十三大上,又提出了社会主义有计划商品经济的体制应该是计划与市场内在的体制,要建立“国家调节市场、市场引导企业”的经济运行机制。虽然还没有提出市场经济的问题,但明显是把市场放在了中心的地位,又向市场为取向的改革目标前进了一步。
1989年,在党的十三届四中全会以后,又使用了计划经济和市场调节相结合的提法。这在文字上虽然淡化了一下市场的地位,但在当时的条件下由于没有恢复“计划经济为主、市场调节为辅”的用词,实际上也起到了某种保护作用。
1992年,在党的十四次代表大会上正式提出,我国经济体制改革的目标是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就是要“使市场在社会主义国家宏观调控下对资源配置起基础性作用”。
2013年,在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决定》中指出:经济体制改革是全面深化改革的重点,核心问题是处理好政府和市场的关系,使市场在资源配置中起决定性作用和更好发挥政府作用。
三、构建新常态下的政府与市场关系
在新常态下,经济体制改革是我们当前面临的主要问题,而政府与市场的矛盾是这一主要问题的主要矛盾,这一主要矛盾的主要方面是正确处理政府和市场关系的关键,是要科学界定政府的经济职能。微观经济领域的事,实践和历史证明市场比政府做得更好,那我们就让市场做,让市场在微观经济领域发挥决定作用。在相信市场时候,我们也要认识到:目前,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还不够充分、不够完善,市场经济还有一些不到位的地方,如资源要素市场、资本金融市场等,都还需要进一步发展到位。也有因为经验不足、犯了市场幼稚病,从而导致过度市场化的地主,如在教育、医疗、住宅等领域不该市场化的部分也搞市场化,以至于发展到对市场迷信的地步,带来一系列不良后果。[ 刘国光:《社会主市场经济理论问题》,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2013年第1版,第311页]这是因为市场在社会发展和宏观经济层面所具有的自身无法克服的先天缺陷。
在建设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系的过程中,我们首先要树立这样一种意识:现实世界中并不存在政治意义上的“最优”政府,也不存在经济意义上的“最佳”政府,[ 维托·坦茨:《政府与市场:变革中的政府职能》,王宇等译,商务印书馆2014年第1版,第341页]然后我们才能科学地界定政府的经济职能。关于如何界定政府的经济职能,对于这个问题,我将它分解成三个子问题:政府在建设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系过程中的政治引导作用;政府在建设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系过程中的法律调节作用;政府在建设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系过程中的社会保障作用。
1、政府在建设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系过程中的政治引导作用。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中第一章第一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是工人阶级领导的、以工农联盟为基础的人民民主专政的社会主义国家。社会主义制度是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根本制度。因此中国是在共产党领导下的社会主义国家,中国的经济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那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又是什么?是以公有制为主体、多种所有制经济并存和共同发展的市场经济;是以按劳分配为主体、多种分配方式并存的市场经济;是在社会主义国家宏观调控下的市场经济;是在政治上坚持共产党领导、实行人民民主专政的市场经济。
因此要保证我们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不变质,就必须要求政府在建设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系过程中的发挥其政治引导作用的优势,尤其是中国共产党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系中的政治优势,使中国社会主义经济永远保持红色血液,这也社会主义制度的自我完善和发展的内在要求。
2、政府在建设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系过程中的法律调节作用。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指出:“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本质上是法治经济。使市场在资源配置中起决定性作用和更好发挥政府作用,必须以保护产权、维护契约、统一市场、平等交换、公平竞争、有效监管为基本导向,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法律制度。但是要实现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决定性作用,最重要的一个前提条件就是各个市场主体必须是独立的经济利益的主体,只有这样,在利益的激励和约束下,他们才必须竞争并主动地竞争,同时,还在于没有垄断,因为垄断会导致价格的扭曲,使其不能反映资源的稀缺性,并障碍竞争的公平性。[ 日山编:《著名学者论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人民出版社1992年版,第170页]
所以说市场主体成为独立的经济利益的主体,需要法律保护产权,使其合法拥有对产权的支配、使用和处置的权利,离开了法治,市场主体地位的独立性和平等性就得不到充分的保障;市场主体进行公平的竞争,需要法律维护契约,因为在竞争中市场主体为了追求和实现自身的经济利益,会采取一些不规范的市场行为,离开了法治,市场主体公平竞争和平等交换就得不到充分的保障;市场主体相互之间竞争,需要一个统一的稳定的市场,这离不开政府宏观调控的正确引导,同时我们也要注意对政府的宏观调控行为如果不加以规范,就会诱发对市场主体的不当行为,出现政府为了自身利益,对市场经济活动进行不当干预,侵犯企业和个人的权利和利益等现象。法律作为具有普遍、明确、稳定和强制特征的行为规范,把宏观调控纳入法治轨道,有利于提高国家宏观调控政策的科学性和客观性,保证市场经济的正常运行和健康发展。
3、政府在建设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系过程中的社会保障作用。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明确了我国社会保障制度改革的目标为:建立更加公平可持续的社会保障制度更加公平可持续的社会保障制度就是说,要积极致力于建立健全同经济发展水平相适应的社会保障体系。在市场经济条件下,收入分配机制与竞争机制相联系,必然形成社会成员之间在收入分配方面的不均等,甚至相差十分悬殊,强者成为富翁,弱者陷于困境。为了解决这一社会问题,就需要运用政府的力量对社会经济生活进行干预。[《社会保障与法制建设》课题组:《社会保障与法制建设》,:《法学家》(京)1999年04期,第3-10页]当前,我国经济发展进入新常态,经济结构调整和发展方式转变步伐加快,更加需要成熟、定型的社会保障制度提供有力支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