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堕胎在西方的刑事化
更新日期:2020-11-11     来源:天津师范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   作者:张蓉静  浏览次数:171
核心提示:一、堕胎在西方的刑事化从历史角度来看,堕胎在古典时代不受谴责。古希腊人主张通过堕胎来控制人口数量,社会和经济条件。柏拉图建议40岁以上或配偶超

一、堕胎在西方的刑事化

从历史角度来看,堕胎在古典时代不受谴责。古希腊人主张通过堕胎来控制人口数量,社会和经济条件。柏拉图建议40岁以上或配偶超过50岁的孕妇堕胎,并认为终止不想要的怀孕是完善政治体的一种手段。亚里士多德在《政治学》中建议用堕胎来限制家庭规模。希波克拉底出于医学原因反对堕胎,担心对妇女造成伤害。[2](P2)在罗马和罗马帝国的大部分时间里,堕胎几乎没有法律限制。普遍的看法是,胎儿是女性身体的一部分,女性可以要求将其切除。进入中世纪后,生育调节的每一个方面都是由妇女管理的。由于宗教教义的影响,经院哲学家开始对胎儿进行探讨和定性,堕胎罪化逐渐形成。

在中世纪的过程中,堕胎本身——或者在英语中是指根据孕妇自己的意愿终止妊娠——被视为值得刑事处罚。要发现这一行为第一次被认定为现代意义上的“犯罪”(crime),我们必须追溯到12世纪意大利北部城市博洛尼亚新兴教会(或教规)和罗马法学校教师的著作。正是在那里,当今的犯罪概念以前所未有的方式系统地与“罪”(sin)和“侵权”(tort)等其他形式的错误区分开来。[3](P1)从那以后,一个关于这些术语的正确含义的理论共识在所谓的大学里的法学中心永久化了。

在经院法的形成阶段工作的法学家很快同意格雷西安(Gratian)的观点,即杀害人类胎儿将构成杀人罪,并应采取相同的惩罚措施。他们还遵循了另一个格雷西安的建议,大意是,未出生的生命的人性不是怀孕的直接结果,而是随后发生的,即当胚胎的存在获得四肢和人类的形状与不朽的灵魂注入。刑事定罪过程中的一股先锋力量无疑是西方教会,它迅速利用经院法学简化其规范性教义,将其带入教会法庭活动的深处,并在阿佐(Azo)对罗马堕胎法颇具影响力的重新解释和“经典化”的基础上,鼓励非专业人士充分遵守,对人类胎儿而言,堕胎等同于杀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