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保证期间性质的理论梳理
保证期间在理论界及实务界均是一个复杂且具有争议的话题。从1988年的《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中首次出现“保证期限”概念到《民法典》颁布之前,法律及相关司法解释都未对保证期间的概念做出明确界定,保证期间的定义只停留在理论界的讨论中。关于保证期间的定义众说纷纭:第一种观点坚持“双向限制说”[],认为保证期间一方面是督促债权人积极行使权利的限制,另一方面是对保证人免除责任期限的限制;第二种观点认为“保证期间是当事人约定或者法律规定的一种期间,债权人在该期间内不以法定方式行使权利即导致保证合同失效(保证人免除保证责任)。保证期间是以保证债权行使条件具备为起点、该期间届满为终点的时间段”[]。第三种观点认为保证期间是“由于没有处理好保证债务与保证责任的关系和注意概念本身的内在逻辑的一致性,致使立法和司法解释设置了一个不应该存在的伪概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