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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庸视域下教师惩戒的平衡点与实施向度
更新日期:2020-11-18     来源:南京晓庄学院学报   作者:李晶晶  浏览次数:163
核心提示:二、中庸视域下教师惩戒的实施向度教师对学生实施正当的惩戒就是要把握好惩戒的平衡点,发挥惩戒促进学生的道德发展的目的。由此,教师就需要依据中庸

二、中庸视域下教师惩戒的实施向度 

教师对学生实施正当的惩戒就是要把握好惩戒的“平衡点”,发挥惩戒促进学生的道德发展的目的。由此,教师就需要依据“中庸”所秉持的“中道、时中、中和、中行”的原则来实施惩戒。

首先,要依据“中道”的原则实施惩戒。中道是一种中正之道,诚如孔子所言,“不得中道而与之,必也狂狷乎”,这里的“中道”实质就是无过无不及之道。这一中庸思想要求教师在实施惩戒时确立惩戒与过失相当的基本原则,以发挥惩戒的教育效果。如果惩戒“不及”,它就很难触动学生,这样的惩戒也就失去了教育意义。但是如果惩戒“超过”,则更是违背了教育性原则。当前,教师的惩戒违背“中道”主要体现在“超过”上。由此,《中小学教师实施教育惩戒规则》(征求意见稿)特别列举出了几种“超过”之惩戒,如以击打、刺扎等方式,直接造成身体痛苦的体罚行为;超过正常限度的罚站、反复抄写,强制做不适的动作或者姿势等间接伤害身体、心理的变相体罚行为;辱骂或者以带有歧视、侮辱的言行贬损等侵犯学生人格尊严的行为,等等。这些惩戒具有非人道与非人性的特点,它们违背了中正之道,与中庸原则严重背离。

其次,要依据“时中”的原则实施惩戒。孔子认为,“君子之中庸也,君子而时中”。那么何为“时中”呢?即随着时间的变化,“中”不是一成不变的,它是随机应变的,指为人处世随着时间、事件、对象、条件等的变化而不断变化。由此,教师在对学生实施惩戒时,也应该遵循“时中”原则,懂得权变,能够遵循差异性实施惩戒。《中小学教师实施教育惩戒规则》(征求意见稿)明确提出,教师应当根据学生的性别、年龄、个性特点、身心特征、认知水平、一贯表现、过错性质、悔过态度等选择不同的惩戒方式,以达到最佳教育效果。如可以根据认知水平实施惩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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