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侵害行为:侵占他人动产的行为
在侵占动产侵权诉讼中,受害人除了要证明行为人具有过错外,还要证明行为人实施了侵占动产侵权行为。笔者认为,我国应该对侵占动产侵权行为进行具体化。理由是,第一,有利于行为人更好地履行对他人动产的“不作为义务”和“作为义务”。第二,有利于为法官提供审判此类案件的规范化指引。根据行为本身的性质,侵占动产侵权行为可以分为三类,具体如下:
(一)非法剥夺他人动产的行为
非法剥夺他人动产是一种极其严重的侵害他人动产侵权行为,此类行为具有其自身的特点:第一,行为人没有侵占他人动产的优先权,即行为人既没有法定授权,也没有事先征得受害人的同意;第二,被侵占的动产实际地脱离了受害人的控制;第三,行为人没有损毁受害人的动产。非法剥夺他人动产的具体行为主要有几种:第一,在没有法定事由的情况下,行为人擅自带走他人动产。比如,在没有留置权的情况下,行为人擅自留置他人动产;还比如,行为人私自拿走他人价值较小的动产。[]如果行为人擅自拿走受害人较大价值的动产,并且违反了刑法的规定,此类行为就是犯罪行为,不是侵占动产侵权行为。例外情况,行为人依法占有储存着他人动产的房屋、土地等行为不是侵占动产侵权行为,因为行为人本质上没有控制受害人的动产,受害人可以随时将其取回。 第二,行为人采用欺诈的方式,引诱受害人让出其动产,趁机将其占为己有;第三,行为人以胁迫的方式迫使他人交出动产,且实际占有或控制了该动产。[] 第四,非法移动他人动产。虽然行为人没有占有他人动产的意图,但是受害人之动产的位置被非法改变了,这致使该动产实质上脱离了受害人的控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