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大学生心理健康促进“医教结合”的发展
《中华人民共和国精神卫生法》于2013年5月1日对学校心理健康服务中“医教结合”的工作做出了明确的指示,规定教师需要学习和了解相关的精神卫生知识,密切关注学生的心理健康情况,以便及时给予正确的引导和激励。心理咨询工作者不得从事心理治疗或者精神障碍的诊断、治疗。对于可能患有精神障碍的来访者,应当转介到相应的医疗机构进行治疗。[1]可见“医教结合”模式逐渐成为目前高校心理健康促进工作的必然趋势。
2012年4月上海成立了学生心理健康发展中心,并在上海市政府、上海教委与卫生系统的大力支持下,启动了上海市教育与医疗系统共同协作的高校学生心理健康服务医教结合项目。2014年1月上海市第一人民医院在上海市精卫中心的协助下组建心理科,借由此机会,上海市教委德育处与上海学生心理健康发展中心在部分高校及医院中进行区域高校学生心理健康促进“医教结合”试点工作。2014年3月上海市教委德育处、上海市卫生计生委相关部门及上海学生心理健康教育发展中心多次对学生心理健康服务医教结合项目进行深入探讨,同年5月部分上海高校正签署了医教结合工作协议书,并开始正式运行,并取得了一定的成效。[2]但是,目前对大多数高校来说医教结合模式仍然在探索阶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