设置隔代探望权的必要性分析
更新日期:2020-12-16     来源:西安财经学院学报   作者:田浩廷  浏览次数:217
核心提示:二、设置隔代探望权的必要性分析(1)隔代探望权纠纷频繁发生在我国,隔代探望权纠纷时有发生。2002年江西省南丰县人民法院公开审理了一起有关于祖父

二、设置隔代探望权的必要性分析

(1)隔代探望权纠纷频繁发生

在我国,隔代探望权纠纷时有发生。2002年江西省南丰县人民法院公开审理了一起有关于祖父母探望权纠纷案,该案件是我国首例隔代探望权纠纷,因此也正式开启了我国学界关于隔代探望权制度研究的大门。在该案中,夫妻双方因情感破裂而协议离婚,约定孩子由女方来抚养,而后女方再婚。但女方再婚后的正常生活,却因为孩子祖父母频繁的对孩子进行探望而再次受到了影响。于是向法院起诉请求法院判定祖父母不得对孙子女进行探望。法院经过审理,按照《婚姻法》第三十八条关于父或母的探望权之规定支持了原告方的诉求,判决孩子的祖父母今后未经原告许可不得擅自探望孙子女。该判决实质上是对(外)祖父母探望权的否定。

此外2007年河北省承德市人民法院也受理了一起(外)祖父母对(外)孙子女是否享有探望权的纠纷案。该案件审理过程中,人民法院没有依据《婚姻法》第三十八条的规定来裁判案件,而是从当时的《民法通则》第七条关于公序良俗基本原则的规定从赋予(外)祖父母探望权可以产生良好的促进青少年健康成长的角度,认定祖父母、外祖父母享有探望权。透过这一判决我们可以看出,法院此次审判对祖父母探望权是持肯定态度的,这同前一案例的审判结果是不同的。

还有此前江苏省徐汇区发生的隔代探望权纠纷案件,案件当中老两口与儿媳关系本就不睦,儿子患病去世后双方关系更是恶化,其后因为老两口要求探望孙子遭到儿媳拒绝,老两口便将儿媳起诉至法院,要求对孙子行使探望权。法院审理后按照权利义务相一致原则,认定老人只要求享受探望权利,却从未尽到过祖父母的抚养义务,且当事人双方目前的矛盾势必会对孩子将来的健康成长造成不良影响,最终判决驳回原告的全部诉求。

从以上案例中可以看出,我国隔代探望权纠纷案件数量逐年递增且形势严峻,亟待解决,必须及时的作出相应规定予以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