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助于改善审判委员会的新司法改革措施
更新日期:2020-12-17     来源:中国社会科学院研究生院学报   作者:刘远征  浏览次数:186
核心提示:二、无助于改善审判委员会的新司法改革措施透过二十年的审委会改革史,结合近年来的实证研究数据分析,我们可以看出审委会审判职能的大幅度萎缩。但是

二、无助于改善审判委员会的新司法改革措施

透过二十年的审委会改革史,结合近年来的实证研究数据分析,我们可以看出审委会审判职能的大幅度萎缩。但是历次司法改革却是不断出台各种针对审委会的补强措施,尤其是新近出台的改革措施,更是对审委会制度进行了“大修”——法院内部增加了主审法官会议制度,同时还要求审委会在裁判文书中公开其讨论案件的决定及理由——但是这两个改革举措并不能改善审委会面临的功能日益弱化的趋势。

(一)主审法官会议制度无助于改善审委会

1.主审法官会议制度

多年以来,最高人民法院各审判业务部门、各巡回法庭和地方各级人民法院根据改革要求和自身特点,探索建立了不同形式的用于讨论案件法律适用或者裁量标准问题的会议咨询机制,为合议庭或者独任法官裁决案件提供咨询、参考、指导意见。虽然名称各异,有的叫“主审法官会议”,有的叫“专业法官会议”“法官联席会议”,还有的叫“审判长联席会议”等等,但实质是类似的会议工作机制。在总结前一阶段各地法院试点工作的基础上,2018年11月,最高人民法院印发《关于健全完善人民法院主审法官会议工作机制的指导意见(试行)》(法发〔2018〕21号)(以下简称“指导意见”),并为下一个阶段的试点工作提供一个相对规范的指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