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实务困局:来自“合同僵局”现实的挑战
(一)合同僵局——司法实务难解之“静”
合同僵局是合同法领域面临的新问题,主要是指在长期合同中,一方因经济形势的变化、履约能力等原因,导致不可能继续履行长期合同,需要提前解约,而另一方拒绝解除合同。出现合同僵局大多是因为合同难以继续履行,或者事实上不可能履行。司法实务中,合同僵局情形并不少见。合同制度的价值在于赋予民事主体从动态交易中实现资产的增值或满足个体化需求,合同目的必须靠当事人诚信履行义务才能实现,而“合同僵局”就是“停滞”的合同。司法案例中出现的合同僵局,虽具体情形不同,但也有其共性。
1.合同无继续履行的基础。陷入僵局的合同当事人之间信任基础丧失,继续履行合同的基础也荡然无存。如合作研发产品合同案中,合作协议约定各方共同合作出力,一方负责研发并提供产品,另一方负责拓展销售渠道。但药物研发一方不同意继续履行合同,负责销售渠道拓展一方即使要求判决继续履行合同,也会面临开发方中止药物研究消极对抗,或者拒不提供合格产品,或者干脆不生产该药物。双方最终必然陷入合同名存实亡的境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