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我国智能投顾的法律关系与侵权主体解析
要研究我国智能投顾的侵权责任承担问题,首先必须找出智能投顾的主要相关方,从而明晰我国智能投顾商业模式中存在的法律关系,为侵权责任的承担与分配提供依据。同时,由于智能投顾采用了大量的人工智能技术,对于其主体性的讨论也是必要的,必须在明确人工智能是否有主体地位的基础上进一步明确智能投顾侵权责任的主体。
1、我国智能投顾的法律关系
通过上文的分析可以得出,现有智能投顾系统主要相关方有运营商、系统开发商、资产评估者与投资者,其中只有运营商与其他三者有直接商务往来,由此派生出三大主要法律关系:运营商与投资者间的法律关系、运营商与系统开发商之间的法律关系、运营商与资产评估者之间的法律关系。
第一,运营商与投资者间的法律关系。首先必须明确运营商与投资者之间关系为委托关系。接受智能投顾服务的投资者在造作购买之前必须同意一个或数个投资协议以明确产品操作流程、双方权利义务、纠纷解决机制等事项。投资协议的标的是明确的咨询服务劳动,内容上有投资者要求运营商提供服务与运营商接受提供服务的要请的对应关系,符合委托合同的法律定义,从性质上而言应当纳入委托合同的范畴应当承担投资顾问的信义义务与合规义务。合同范围仅限于投资顾问范畴,对于顾问服务结束之后的客户交易行为,智能投顾板块并不承担相应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