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我国经济犯罪境外追逃追赃法律规制
经济犯罪主要规定在我国《刑法》第四章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犯罪中,其中涵盖了我国公安经侦部门管辖的92个罪名的大部分,然而,境外追逃追赃工作涵盖的罪名不限与此,还有很大一部分规定在第五章中的职务类犯罪和第八章中的贪污贿赂类犯罪。我国《刑法》第六十条规定:“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 应当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这里规定的全部非法财物的处理方式是追缴或退赔, 没有进行分享的余地。另外,2018年3月20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该法第六章反腐败国际合作用三条的篇幅规定了反腐败追逃追赃工作的相关要求。2014年10月,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外交部四部门联合发布《关于敦促在逃境外经济犯罪人员投案自首的通告》,该通告主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规定,敦促在逃人员回国自首,争取从、减轻或者免除处罚的机会。为减少死刑不引渡带来的弊端,推动我国法治化进程,2015年《刑法修正案九》取消了刑法第三章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犯罪的死刑适用,2018年10月26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际刑事司法协助法》,该法共九章,较为全面地规定了刑事国际协助中的法律规制。随着猎狐2018,天网2018行动的相继开展,2019年1月28日,中央反腐败协调小组国际追逃追赃工作办公室召开会议,传达学习十九届中央纪委三次全会精神,研究部署2019年反腐败国际追逃追赃工作,启动“天网2019”行动,我国追逃追赃工作能力已更上一层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