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以审判为中心”的诉讼制度对公安侦查工作的影响
俗话说:“公安做饭、检察院端饭、法院吃饭”,这是“侦查中心主义”的写照。它错误的将侦查视为诉讼程序的中心,由此造成侦查执法人员产生以我为中心,在办案过程中忽视程序的重要性,取证不够严谨。而审判中心主义突出的是“审判”,公安机关顺应改革大势,由“侦查中心主义”向“审判中心主义”转变,必将牵涉侦查工作的方方面面,对公安机关侦查人员办案方式、证据收集方式、出庭作证等方面带来冲击与挑战。
(一)公安机关“实体正义”“口供定案”的办案观受到冲击
以往的实践表明,公安机关在侦查案件过程中比较重视“实体正义”,一味的追求证据收集,抓捕犯罪嫌疑人,移交案件进行起诉。破案抓人牢牢的主导着公安机关的侦查工作,在办案民警的观念中,犯罪嫌疑人到案、主要犯罪事实查清后,破案基本意味着定数,审判仅仅是对侦查活动的程序性背书。很多民警还是以传统观念为主,认为口供是证据的根本,一味的追求口供的结果,所以在这种急切的心理下,很多案件极易出现错判或者漏判。通过“浙江张辉张高平叔侄强奸案”、“福建念斌投毒案”、“内蒙古呼格吉勒图故意伤人案”、“云南巧家钱仁凤投毒案”以及发生在长治市地区的“庞文斌交通肇事致人死亡案”这些案件来看,就是因为“以侦查为中心”以及“实体正义”“口供定案”的办案观。[浅谈公安机关如何适应“以审判为中心”[J].谢平.公安教育.2016(01)]刑侦机关在进行调查取证的时候,证据明显不足,且存在很多瑕疵,甚至违背法定程序,最后导致错案的发生。为此,“从人到案”的侦查模式及以“口供定案”的办案观将会受到冲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