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域外食品安全惩罚性赔偿
(一)美国食品安全惩罚性赔偿制度
美国在20世纪初建立了食品安全惩罚性赔偿制度,缓解了食品安全问题,推动了美国的食品安全法治发展。美国是通过激励机制,即消费者除获得自身权益的同时,还可获得额外利益,以此来激励消费者主动维权,维护正常的交易市场秩序,形成一种“私人执法”。美国惩罚性赔偿侧重于经营者的主观心态,如果经营者是基于故意,带有主观恶意的认定会比较严格,有些州将重大过失也列为承担惩罚性赔偿的条件,主要是用来惩罚和抑制经营者的行为,但同时为了避免出现滥诉的情形,设立了赔偿的上限标准,综合考虑多方面的因素,权衡消费者和经营者之间的利益平衡,更好的保障消费者权益和打击侵害食品安全的行为。
(二)德国食品安全惩罚性赔偿制度
作为典型的大陆法系代表,德国法律并未明确规定惩罚性赔偿,但在司法实践中,惩罚性赔偿已经广泛应用,如今,许多州也建立了惩罚性赔偿的法律规定,赔偿数额一般为两倍,但在实践中很难形成统一标准。德国在食品安全方面更加注重对生产者、销售者的管理,明确规定了食品生产过程中各环节的承担责任主体,来保障交易市场的秩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