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税收优惠政策缺乏创新性变革
总体上看,我国现行税收制度中抗击疫情方面的税收优惠政策显得比较分散,相关优惠的规定出现比较单一,尚未形成统一的税收优惠政策体系,在疫情防控及支持企业生产恢复方面的总体支持力度还不够。相关税收优惠的规定从国家层面看似繁花似锦,实际上来说虽不是了无新意,但并未有突破性举措。相关问题的暴露呼吁宏观调控主体反思作为关乎民生的税法,其着力点应当在何处。
首先,疫情面前缺乏完整的税收体系。目前我国应对疫情的税收优惠政策散见于增值税、个人所得税和企业所得税等单一税种上,例如《我国企业所得税法》中便规定了不可抗力造成的企业损失以及企业参加公益捐赠的税前扣除。[《企业所得税法》第9条规定:“企业发生的公益性捐赠支出,在年度利润总额12%以内的部分,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从实际效果来看,这些优惠措施确实在疫情防控中稳定市场秩序,保障经营者权益等方面起到了一定的作用。但我们应当看到,疫情对国家经济发展的影响并不仅存于某一或某几个方面,而是存在与整个经济运行的领域。在疫情发生之时,出台紧急的税收优惠政策固然重要,但不应当将所有疫情期间的税收优惠都定义为是应急政策,灵活性、适应性强的税收制度可以防患于未然。税收制度规范化建设,同样能在应对突发事件时发挥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