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国内轨道交通项目的PPP主要制约因素
成功实施PPP的根本目的在于参与各方“双赢":私人方得以进入轨道交通业务领域,发挥其经营管理和技术专长,获得合理回报;政府方引入竞争控制投资成本,规范监管制度,提供更高质量的运营服务。私人方更注重其参与的风险与收益是否匹配,政府方则更注重项目的整体成功,能否提供符合需求的运营服务。当前实施PPP的主要障碍有以下几个方面:
(1)客流、票价的预测通常较为困难
影响客流的因素较多,票价一般受政府管制,给项目收益预测带来较大的不确定性。政府采取什么措施来分担客流风险和票价风险是能否调动私人资本投资的关键问题。
(2)轨道交通项目资本金率偏高
在融资制度方面,国家要求轨道交通项目资本金率较高,制约了私人资本的进入。从美国基础设施实施私人投资PFI(Private-Finance Initiative)情况看,项目筹集的资本会往往占项目总投资的5%-15%[1]。目前,我国项目贷款一般不能以项目本身资产抵押或权益担保,而主要由借款人或发起人担保,贷款人有完全的追索权,所以不利于设计PPP投融资制度。
(3)政府对项目PPP准备不充分
我国在轨道交通项目建设与运营方面,尚未积累起足够支撑决策的数据、经验,难以对项目经营及财务状况做出充分预测,往往不能详细列明、事先公布项目的实施条件,即便有意向与私人部门(包括车辆及设备供应商、运营商等)合作,也常常就客流、票价、土地、通货膨胀等因素的处理办法进行旷日持久的谈判,给项目本身增加了不确定性,不利于总体安排项目合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