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2该通知的定性,究竟是抽象行政行为还是具体行政行为?
行政法上的行政行为主要分为抽象行政行为和具体行政行为两类。行使国家行政公权力的行政机关,在行政管理过程中行使行政职权,通过采取具体措施就特定的人或事为一定行为,该行为的内容和结果将对特定的个人或组织的权益产生直接影响,该行为即是具体行政行为。具体行政行为是仅能适用一次的规范性文件。行为对象的特定性和具体化,行为针对特定个人或组织,或者某一具体社会事物这是具体行政行为的基本特征。
与具体行政行为相对的抽象行政行为是指行政主体针对不特定对象或事务作出的,具有普遍约束力,可以反复适用的规范性文件。抽象行政行为分为行政立法行为和制定不具有法源性的规范文件的行为,该通知是某市房地产管理局制定的,其不是国务院亦不是市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更不是国务院的部门,故其所作的通知的不是行政立法行为,而是除行政法规和规章以外的具有普遍约束力的其他规范性文件,是不具有法源性的规范性文件。此外,该规范性文件是针对不特定的人而制定的,并且可以反复适用的,因此该行政行为是抽象行政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