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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析股票投资分红的帐务处理和纳税依据
更新日期:2018-04-03     来源:财务与会计   浏览次数:541
核心提示:【背景与摘要】营改增后,按照财税【2016】36号文件的规定,企业经营金融商品转让活动应当缴纳增值税。据此,有人认为金融企业进行股票投资,其股票持

【背景与摘要】营改增后,按照财税【2016】36号文件的规定,企业经营金融商品转让活动应当缴纳增值税。据此,有人认为金融企业进行股票投资,其股票持有期间取得的现金分红应当调整股票买入价,从而构成销售额并计缴增值税。其依据是财税【2003】16号文件的相关规定。个别企业的股票现金分红甚至已经被计缴了增值税。本文试图从相关财税法规和企业会计准则的规定中探求纳税依据。
财税[2003]16号文件《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营业税若干政策问题的通知》第三条 关于营业额问题第(八)项明确:金融企业(包括银行和非银行金融机构,下同)从事股票、债券买卖业务以股票、债券的卖出价减去买入价后的余额为营业额。买入价依照财务会计制度规定,以股票、债券的购入价减去股票、债券持有期间取得的股票、债券红利收入的余额确定。后来,国税总局于2014年发布第50号公告,公告规定:按照现行营业税政策规定,金融企业从事债券买卖业务,以债券的卖出价减去买入价后的余额为营业额,买入价应以债券的购入价减去债券持有期间取得的收益后的余额确定。该公告只就金融企业从事债券买卖业务活动中的买入价进行了再次明确,但未提及股票买卖业务。
细读财税【2003】16号文件,其中的关键点就在于文件中“买入价依照财务会计制度规定,以股票、债券的购入价减去股票、债券持有期间取得的股票、债券红利收入的余额确定”这句话。依时间推算,在财税【2003】16号文下发时,金融企业执行的是《金融企业会计制度》。根据该制度的规定:如果金融企业购买的股票、债券作为短期投资:以现金购入的短期投资,按实际支付的全部价款,包括税金、手续费等相关费用作为短期投资初始投资成本。实际支付的价款中包含的已到付息期但尚未领取的债券利息等,应当作为应收款项单独核算,不构成短期投资初始投资成本。短期投资的利息,应当于实际收到时,冲减投资的账面价值,但已记入应收利息的除外。
作者:彭缅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