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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有控股方治理行为指数化研究
更新日期:2018-04-03     来源:江西财经大学学报   浏览次数:541
核心提示:摘要:本文鉴于股权分置改革后,国有控股公司治理出现的现实问题,以国有上市公司的控股方为研究对象,探索了国有上市公司控股方治理行为特征和治理效

摘 要:本文鉴于股权分置改革后,国有控股公司治理出现的现实问题,以国有上市公司的控股方为研究对象,探索了国有上市公司控股方治理行为特征和治理效率。为探讨国有控股方治理行为特征,本文进行了国有控股公司控股方的治理行为指数的构建,在对控股方治理行为量化分析的基础上,重点探讨了不同控制权结构、不同行政背景的控股方治理行为模式;不同行业竞争环境、不同行政背景控股方治理行为模式;以及影响控股方治理行为模式的影响因素等问题。
关键字:国有控股股东;治理指数;治理行为
一、引言
国有控股公司作为国有资本运营的主体,既要实现“国有资产保值、增值”,又要保证“国民福祉”的最大化,因此,国有控股公司具有“社会目标”和“经济目标”双重治理目标。另外,国有控股方作为国有资产管理体系的出资人[《企业国有资产法》第12条规定:“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代表本级人民政府对国家出资企业依法享有资产收益、参与重大决策和选择管理者等出资人权利。”第14条规定:“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以及企业章程履行出资人职责,保障出资人权益,防止国有资产损失。”第15条规定:“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对本级人民政府负责,向本级人民政府报告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情况,接受本级人民政府的监督和考核,对国有资产的保值增值负责。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定期向本级人民政府报告有关国有资产总量、结构、变动、收益等汇总分析的情况。”《企业国有资产法》第6条规定:“国务院和地方人民政府应当按照政企分开、社会公共管理职能与国有资产出资人职能分开、不干预企业依法自主经营的原则,依法履行出资人职责。”]具有“管人、管事、管资产”的法律职责。同时,国有股权的集中性、行政权的权威性以及长期形成的“政企关系”、“政资关系”的制度运行环境,使国有控股方具有超强的控制权,导致其控制机制对外部治理机制具有显著的替代性。而国有股权行使过程中,国家产权代表人的“缺位”导致了对控股方剩余收益的弱控制性。二者之间的矛盾是成为我国国有控股公司治理效率低下的主要原因。2013年公布的世界500强公司中,共有50家公司出现亏损,其中中国大陆有16家公司跻身其中,这16家公司全为国有企业。2014年发布的中国500强企业中,有43家企业与上年度相比有发生了亏损,其中42家均为国有企业。国有企业效率低下问题使国有控股公司备受诟病。如何通过提高国有控股方的行为效率,提升国有控股公司治理效率,是十八大国有企业深化改革的重要议题。尤其是在“走出去”发展战略基础上,进一步提出的“一带一路”开放性战略的实施,使中国产业和企业面对的竞争不仅仅是产品和服务的竞争,更是争夺资本的竞争、是企业的效率和取信于投资者的较量。现代市场经济下的机构和个人投资者,对公司治理有关各方行为的规制程度、公司透明度、披露信息的可信度,以及中小股东和利益相关者受保护程度比以往任何时候都更加重视。它与企业外部的软硬环境、市场效率一起构成了投资者决定资本进出的基本因素。可以说,规范有效的公司治理是中国企业获得国际竞争力和长期发展的必要条件。从这个意义上说,建立有效的公司治理是当今中国微观领域最重要的制度建设。
作者:徐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