慈善商业化的法律规制建议
更新日期:2021-01-13     来源:天水行政学院学报   作者:郭珂  浏览次数:167
核心提示:三、慈善商业化的法律规制建议(一) 加强对慈善组织涉商行为的内部治理1、明确对主体的认定首先,要明确对慈善组织的认定。一是因为慈善组织和基金会

 三、慈善商业化的法律规制建议

    (一) 加强对慈善组织涉商行为的内部治理

1、明确对主体的认定

首先,要明确对慈善组织的认定。一是因为慈善组织和基金会、民办非企业单位、社会团体并不是相并列的关系,而是散见于各类社会组织与事业单位之中,需要借助慈善组织认定制度将其识别出来,加以确认,并赋予相应的权利义务。二是因为慈善组织认定是区分慈善组织与其他组织的基础,是解决慈善组织直接登记管理难题的基础,是对公益慈善行业进行统一管理的前提,是慈善组织领取公益捐赠票据和赋予慈善组织免税资格的前提,是开放慈善募捐资格的前提。而慈善组织的认定,是指由专门的认定机关对某一组织体的慈善性质加以确认和公示,并赋予其特定法律地位的独立的行政行为。[]这一行为产生的法律效果包括:已认定慈善组织具有公信效力、已认定慈善组织使用“慈善”、“公益”等字样的冠名权、公募权、免税资格申请权等。[]而且经过认定的慈善组织必须是合法的,必须是依照有关规定在民政部门登记,是依法成立、以开展法律规定的慈善活动为宗旨的组织。其次就是加强立法,规范慈善涉商。在主体上加以限制,对慈善组织能否进行商业活动予以明确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