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典背景下公证遗嘱效力问题研究
更新日期:2021-01-14     来源:天水行政学院学报   作者:任小艳  浏览次数:194
核心提示:三、公证遗嘱的效力(一)公证遗嘱的双重效力1.遗嘱效力我国法律规定共有五种类型的遗嘱,分别是公证遗嘱、自书遗嘱、代书遗嘱、录音遗嘱以及口头遗嘱

三、公证遗嘱的效力

(一)公证遗嘱的双重效力

1.遗嘱效力

我国法律规定共有五种类型的遗嘱,分别是公证遗嘱、自书遗嘱、代书遗嘱、录音遗嘱以及口头遗嘱。公证遗嘱作为遗嘱的一种类型,具备遗嘱的一切基本属性,因此一份合法有效的公证遗嘱一经生效即具有遗嘱执行力,可以作为处分公民的财产的依据。

2.证据效力

在遗嘱内容没有争议时,继承人可据此作为处置遗嘱人财产的依据,而一旦发生纠纷,在为确认遗嘱的真实性和有效性进行的诉讼程序中其将具备第二个身份——证据。法院在继承纠纷中对基本法律事实进行审查时,包含权利处分内容的证据遗嘱无疑是认定主要事实的重要依据。

根据我国法律规定,公证遗嘱在作为证据时具有先天的效力优势。《民事诉讼法》第67条、《公证法》第33条均有规定:除非有相反证据足以推翻,经过公证的文书法院应作为认定事实的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77条也同样明确强调了公证文书证据效力的优先性。

在《民法典》取消公证遗嘱效力优先性前,许多学者认为公证遗嘱仅在程序法领域具有证据的效力优先性,但不代表其效力能够扩张到实体法领域,认为其效力并不必然绝对高于其他遗嘱形式。的确,这一思考得到了《民法典》此次修法的实际认可,但从另一方面来看,公证遗嘱作为结合了遗嘱与公证文书效力的特殊证据,其在程序法领域的运用同样具有重要意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