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欺骗性讯问的合法性和合理性分析
1. 《刑事诉讼法》第五十二条
《刑事诉讼法》第五十二条已经明文规定不允许采用欺骗性方式收集证据材料,但是对于使用欺骗性方式已经收集到的证据该如何处理,法律并未明确规定。对于这一条的理解,学界主要存在两种不同的看法:一种观点认为该条是一项法律原则,属于概括禁止性法律规定;另一种观点认为该条是一项法律规则,属于绝对禁止性法律规定。前者认为,法律只是对整体情况做了概括规定,但允许在例外情形下采用欺骗性讯问方式收集证据;而后者认为,法律绝对禁止采用欺骗方式收集证据,此种观点下并不存在例外规定,只要实践中的做法与之不符即为违法。
此外,2017年6月27日,“两高三部”联合发布了《关于办理刑事案件严格排除非法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这份文件再次重申了“严禁刑讯逼供和以威胁、引诱、欺骗以及其他非法方法收集证据”,但依旧没有进一步规定将使用欺骗方式收集的证据材料加以排除,因此,在侦查讯问中并没有绝对禁止欺骗性讯问的存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