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人大问责存在问题的原因分析
1.相关法律不明确
习近平总书记强调指出:“各级党政组织,各级领导干部手中的权力是党和人民赋予的,是上下左右有界受控的,不是可以为所欲为、随心所欲的”。这指出了权力的一个特性,就是对权力的制约不可能仅靠一个人的品德的自我约束,而是应该通过制度将权力给制约起来,用我国的话说就是,把权力关进制度的笼子里面。在这种制度设计下,才可能对权力的腐败和滥用起到制止的作用。因此完善现有的制度,健全相应的法律法规是促进人大问责的根本。
纵观我国关于行政问责的制度安排,适用于问责的主要包括:2007年施行的《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2016年施行的《中国共产党问责条例》、《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2018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2019年印发的《干部选拔任用工作监督检查和责任追究办法》等,此外,除了国家层面不断加强有关问责制度的法规建设,地方层面也是紧跟中央,积极制定相适应的问责办法和条例,对行政问责不断的进行探索与完善。例:北京市2011年施行的《北京市行政问责办法》、西安市2013年施行的《西安市行政问责办法》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