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民法典》时代财产保险受益人约定要点
(一)签订多方协议明确意思表示
由于受益人并非保险合同的当事人,受益人直接援引保险合同中关于主管、管辖、受益人条款的约定可能不被法院支持,为避免囿于保险合同之合同相对性,笔者建议,除在保险合同中约定主管、管辖、受益人条款外,建议投保人、投保人、被保险人、受益人、保险人另行通过多方协议的方式对上述问题再次作出约定,明确多方主体的意思表示。
(二)约定受益人条款的内容应当具体明确
部分法院虽然认可约定财产保险受益人的效力,但不认为该约定产生法定受益人的效果,或者只在特定条件下产生法效果,或者只产生特定范围下的法效果,因此建议在多方协议及保险合同中应明确受益人享有的受益权的范围,比如受益人是否享有保险金请求权,在投保人/被保险人起诉的情况下是否仍然具有保险金请求权,投保人/被保险人/受益人行使保险金请求权是否需要在先取得其他方主体放弃/转让诉权的声明,是否只在损失范围内享有保险金请求权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