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 植物新品种侵权诉讼中判决金额影响因素分析
从中国裁判文书网上公布的判决书上看,植物新品种权侵权判决金额存在个案差距大、地区差异、作物类型判赔金额差异,基地和市场侵权判赔额差异,二审关于判赔额维持率高等规律。基于裁判文书的公开性和说理性,作者试图寻找法院在品种权侵权诉讼中判决金额的相关证据规则,并寻找原因主要原因。
2.1法院普遍采用法定赔偿限额内酌定方式确定判决金额
除极少数案例外,其余案例采用了法定赔偿限额内酌定赔偿的方式确定判决金额。按照《种子法》第七十三条:“权利人的损失、侵权人获得的利益和植物新品种权许可使用费均难以确定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植物新品种权的类型、侵权行为的性质和情节等因素,确定给予三百万元以下的赔偿”。由此可见,判赔额应按照权利人损失、侵权人获益、参照许可费倍数、法定限额内四种方式依次确定。实践中,绝大部分判决却选择了法定限额内的方式酌定判赔额。主要原因是植物新品种权侵权隐蔽性和举证的特殊性,权利人往往无法举证自己的损失和对方获益,在参照许可费倍数时又缺少许可协议、发票、打款记录、财务审计报告等证据,故法院多采用法定限额内赔偿的方式。笔者认为,每起案件均尤其特殊性,法院没有必要特意的回避法定限额内确定判赔额的方式。反而,品种权人及其委托律师应该熟悉并利用行业侵权规律,积极举证,证明受损或侵权人获益,用确实充分的证据提高判赔额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