植物新品种侵权诉讼中判决金额影响因素分析
更新日期:2021-01-27     来源:种子   作者:杨雄  浏览次数:187
核心提示:2.植物新品种侵权诉讼中判决金额影响因素分析从中国裁判文书网上公布的判决书上看,植物新品种权侵权判决金额存在个案差距大、地区差异、作物类型判赔

2. 植物新品种侵权诉讼中判决金额影响因素分析

从中国裁判文书网上公布的判决书上看,植物新品种权侵权判决金额存在个案差距大、地区差异、作物类型判赔金额差异,基地和市场侵权判赔额差异,二审关于判赔额维持率高等规律。基于裁判文书的公开性和说理性,作者试图寻找法院在品种权侵权诉讼中判决金额的相关证据规则,并寻找原因主要原因。

     2.1法院普遍采用法定赔偿限额内酌定方式确定判决金额

除极少数案例外,其余案例采用了法定赔偿限额内酌定赔偿的方式确定判决金额。按照《种子法》第七十三条:“权利人的损失、侵权人获得的利益和植物新品种权许可使用费均难以确定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植物新品种权的类型、侵权行为的性质和情节等因素,确定给予三百万元以下的赔偿”。由此可见,判赔额应按照权利人损失、侵权人获益、参照许可费倍数、法定限额内四种方式依次确定。实践中,绝大部分判决却选择了法定限额内的方式酌定判赔额。主要原因是植物新品种权侵权隐蔽性和举证的特殊性,权利人往往无法举证自己的损失和对方获益,在参照许可费倍数时又缺少许可协议、发票、打款记录、财务审计报告等证据,故法院多采用法定限额内赔偿的方式。笔者认为,每起案件均尤其特殊性,法院没有必要特意的回避法定限额内确定判赔额的方式。反而,品种权人及其委托律师应该熟悉并利用行业侵权规律,积极举证,证明受损或侵权人获益,用确实充分的证据提高判赔额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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