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教育惩戒中教师法治意识的内容阐释
法治意识是法治运行的观念基础,其内容极其丰富。法治意识作为一个抽象概念,可以通过明确化其主要内容而加深对法治意识的理解。亚里士多德曾极富洞见地指出,“法治应包含两重意义:已成立的法律获得普遍的服从,而大家所服从的法律又应该本身是制订得良好的法律。”[]亚里士多德的法治理论中包含了对法律本身良善和法律有效运行的双重要求,对法治意识主要内容的明确具有指导意义。法治以法律的实施为落脚点,教师法治意识中能直接推动良法善治的部分应为其主要内容。同时,在教育场域中,教师的法治意识应具体化,并使之与教师惩戒行为的价值判断、行为方式、教育情境等对应起来。基于教师法治意识与教师教育惩戒的关联性,本文将以权利意识、守法意识、程序意识、人本意识为主要内容,对教师的法治意识进行讨论。
(一)权利意识
权利与义务是教育法律关系的主要内容,法治也是围绕权利与义务展开的一系列作用,权利意识堪称法治意识的根本。权利意识是指社会主体对于自身和他人权利的认知、情感、理解、态度和意志等的总和。[]教师作为法律赋予身份的专业人员,教师权利包含教师作为普通公民的权利和作为教育教学专业人员由其主体职业特征带来的专业性权利。[]此处尤指教师的专业性权利。权利不是孤立存在的,权利与义务相伴而生,权利主体行使权利的同时必然要承担一定的义务,履行义务的同时也享有一定的权利,权利与义务不可分割,具有统一性。只享有权利,不履行义务,就有可能滥用权利,只履行义务不享受权利则导致权利不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