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 我国艾滋病患者隐私权受到侵犯的现状
2.1 艾滋病患者的合法权益受到侵犯
2.1.1 就业权
一直以来,艾滋病患者就业受到歧视的现象发生频繁。据资料显示,从2010年到2018年,共有9起艾滋病病毒感染者就业歧视案在中国大陆发生,其中,教师行业5起;应聘事业单位的合同工被拒有3起;1起案例发生在2017年4月,某单位组织职工体检,某员工由于检出HIV抗体检测呈阳性,被辞退[3]。
我国《就业促进法》第三十条规定:“用人单位招用人员,不得以是传染病病原携带者为由拒绝录用”。但在现实情况中,多数企业均会以各种理由不予录用艾滋病患者以及对在职艾滋病职工做出辞退处理。由此可见,文件规定没有得到良好的落实,艾滋病患者的就业权并未受到真正的保护。
2.1.2 就医权
艾滋病患者在就医过程中,时常因为身患艾滋病,而遭到医院的歧视和拒绝治疗。2011年,艾滋病病毒携带者王碧雯烧伤后却找不到可以为其救治的医院;2013年,一名少年艾滋病感染者左眼球被砸伤,医院却拒绝为其进行手术[4]。此类情况不是个例,歧视和拒收艾滋病患者是全国医院存在的共性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