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知情同意制度的现状以及缺陷
而知情同意制度发展至今日引发了大量学者对其的讨论,有反对的学者认 1 See Schloendorff v. Society of New York Hospital,105 N. E. 92 ( N. Y. 1914) . 2 齐爱民: 《信息法原论》,武汉大学出版社 2010 年版,第 58 页。 为将知情同意制度作为信息使用的合法性基础太过单一,知情同意不能算作是原 则,在实践中亦为败笔,主张废除。3而有支持的学者认为尽管知情同意问题众 多,然而仍然有很大意义。
既然这能成为学者之间的争议焦点,必然知情同意原则有其不合理不理想 的地方。从实践的角度来看,具体的弊端有以下几点:
2.1 知情同意难以保护用户的合法权益。这一点是最被人诟病,也是知情同 意制度最被学界抨击的一点。立法者将知情同意作为信息主体许他人收集的前置 性条件,这看上去是尊重信息主体的合法权益,给予其拒绝的权利来保障自身利 益。
法律的理想状态是信息主体本人面对信息收集保持着理性态度,同时通过赋 予其拒绝权而保证法益的不被侵犯。而实际生活中,信息主体普遍存在两种情形。
2.1.1 做出的意思表示不自由、不真实。这种情况最常见于大众应用软件, 如微信、支付宝、微博等,基于占据市场份额的地位优势,当这些软件设置的信 息搜集往往也处于优势地位。如果用户选择不接受提供信息的条款,那他们将无 法享受其提供的服务,在现代化时代,当大众选择了某样东西,少数用户的选择 就不再成为自由,因为难以承担于时代脱节的后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