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权力滥用:理解“微腐败”的钥匙
“微腐败”与典型腐败之间有一根“黑线”贯穿其中:权力的滥用,这也是理解“微腐败”性质的一把钥匙。这里的“权力”应该做广义的理解,即凡是权力主体可以依靠自身的意志就可以行使的“力量(power)”,统称为权力,而权力主体缺少制度化约束,或者其约束形同虚设。这种权力观既包括通常意义上的国家权力,如立法机关的立法权、监督权,行政机关的决策权、处罚权、调查权、社会管理权等,也包括一些不直接来自国家机关、在特殊情境下形成的权力关系,如教师对学生的管理教育权、专家学者对特定问题的评价权、医生对患者的诊疗权、编辑对作者稿件的审核权、机关门卫对出入者的审查权等,这些主体谈不上拥有多少国家权力,他们只是特定法律关系中的权利主体,但是在特定时空条件下,他们的权利变成了权力并且难以监控,从而成为这些人谋取私利的工具。权力和权利的根本分野就在于:权利主体必须依靠义务主体主动履行义务或者依靠第三方的力量才能使自己的权利变现,而自己没有强制力使义务主体必须履行义务,例如各种民事权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