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相对于其他行政裁量基准的特殊之处
在实务中,行政裁量基准通常被泛化,其实比较常见的就是在行政处罚和行政许可领域的裁量基准。而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又是其中的典型,学界对裁量基准的关注也是由此开始的。现有的裁量基准一般理论都是以行政处罚裁量基准为例证而建构起来,这种从“个别”到“一般”的认识方法符合对裁量基准认识的一般规律,同时学界对其他领域是否有引进裁量基准的必要性和可能性也存在争议。至于其他行政行为裁量基准,例如行政许可裁量基准,体现在行政机关不仅享有是否给予相对人许可证的自由裁量权,而且在符合法律目的限度内可以附带规定许可条件,最常见的就是城乡计划法中关于土地利用的许可证。
随着社会和行政法的不断进步,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的发展已经成为一种必然的趋势。2021年通过的新《行政处罚法》中已经正式确定了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制度,但尚未明确对裁量基准的司法审查规则及程序等问题,这需要我们共同的努力和探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