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 “十四五”时期我国适老辅具发展政策建议
3.1 建立社会化的护理保险制度 国外适老辅具有护理保险制度作为支撑。日本2000年4月实施《介护保险法》规定:国民从40岁开始支付介护保险金,癌症失智等重症病人不满65岁可提前享用保险金,其他老人在65岁后可享用支付居家照护居家康复治疗以及辅具租赁等介护服务费用。美国于20世纪90年代通过辅助器具方面的法律,制定适老辅具的研发扶持政策,规定政府每年投入研发经费资助中小企业的科研成果转化,推动美国辅助器具朝着自动化和智能化方向发展。丹麦政府制定政策支持康复辅具的普及应用,康复辅具的使用指导已成为医护人员的必修课。目前长期护理保险制度已经在全国49个地区试行,在解决完全失能的老年人生活照顾与资金提供方面发挥着重要的作用。在“十四五”时期,建议把长期护理保险制度作为社会化的保险制度,并把康复辅具纳入长期护理保险的支付范围,支持有条件的地方建立康复辅助器具的地方补贴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