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离婚冷静期内夫妻间的财产关系的变动
《民法典·婚姻家庭编》规定协议离婚的双方在婚姻登记机关进行登记之前应当签订书面的离婚协议,其中需要明确双方对财产以及债务处理等事项协商一致的意见,但是此时双方所达成的财产及债务处理意见并不包含对离婚冷静期内新产生的财产和债务的处理,这意味着在离婚冷静期内产生的新的财产关系双方需要达成新的协议或因无法达成协议而产生纠纷。同时,离婚冷静期也为想要隐藏、转移、变卖、毁损、挥霍夫妻共同财产的一方提供了可能的时间,不利于另一方权益的保护。国外的一些国家虽然已经有较为成熟的离婚冷静期制度,但是我国的婚姻文化和国情决定了我们不能完全照搬其他国家的经验,且离婚冷静期制度在不同国家之间也存在一定的差异,因此我国要提出符合我国国情的处理方式。在我国的诉讼离婚方式中,在案件审理期间有关夫妻财产关系的问题处理可以为离婚冷静期内夫妻财产关系的处理提供参照。我国民法调整的财产关系包括物权关系和债权关系,故本文将从物权关系和债权关系两个层面对离婚冷静期内夫妻间的财产关系进行梳理,分析其中可能出现的问题,并在考虑国外经验以及参照诉讼离婚审理期间内的有关规定基础上,为完善离婚冷静期的实施提出建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