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债行为入罪——从属性:民法评价为合法的,必然不具备刑事违法性
更新日期:2021-02-25     来源:江西警察学院学报   作者:许华萍  浏览次数:172
核心提示:(一) 索债行为入罪从属性:民法评价为合法的,必然不具备刑事违法性1.私权行使正当性之基础涉及财产犯罪的权利行使主要包括两种:所有权实现型[ 所

(一) 索债行为入罪——从属性:民法评价为合法的,必然不具备刑事违法性
1.私权行使正当性之基础
涉及财产犯罪的“权利行使”主要包括两种:“所有权实现型”[ “所有权实现型”是指,以威胁、盗窃、欺诈等手段取回为对方所非法占有的本人之物。例如:所有权人直接从盗窃犯那里把本属于自己所有的财物取回(包括采用暴力和威胁手段夺取、秘密窃取等)。参见王昭武:《法秩序统一性视野下违法判断的相对性》,载《中外法学》2015年第1期。]与“债权实现型”[ “债权实现型”是指,以暴力、威胁等手段实现合法债权。例如:债务已至清偿期,债务人不存在抗辩事由而拖欠不还,债权人采用符合财产犯罪的构成要件的手段(如威胁、胁迫、诈骗等)取得了财物,从而实现了债权。参见王昭武:《法秩序统一性视野下违法判断的相对性》,载《中外法学》2015年第1期。],本文仅针对“债权实现型”展开讨论。现代法治国家提倡公力救济,以防止权利人过度行权行为带来奴役现象,破坏社会秩序,然而却导致私权行使的空间被过度压缩,私权行使稍有不慎便可能构成刑事犯罪,司法实践中的相关判例比比皆是。建立在合法债权债务关系基础之上的索债行为,债权人行使债权具备正当的权利基础。尤其在弱势债权之强势债务下,出现了债务奴役债权的价值错位,弱势债权人手握债权却难以实现,公力救济遥遥无期;而强势债务人身负债务却毫无愧疚,债权人期盼无望进而转向自救,却落入刑法规制的范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