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 要:为了强化493号令对事故管理及其影响评价的重要作用。笔者在论证了关于提出事故分级新方法的必要性后,在前人已有研究成果的基础上,结合生产安全事故特点,初步提出了一种基于“人员伤亡、财产损失、社会影响和环境污染”四个指标的系统化事故分级新方法。该事故分级理念及方法能更好地切合生产安全事故定义,且积极地与新安法呼应。对新时期下事故分级理念中事故影响多样性内涵的引入是一种积极和有效的探索,具有一定意义。
关键词:生产安全事故;系统化;事故分级;社会影响;环境污染0 引 言
2014年8月31日人大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将原第一条中的“为了加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修改为“为了加强安全生产工作”;将“促进经济发展”修改为“促进经济社会持续健康发展”,可以看出,安全生产法的立法目的更为精准,切实反映了时代的进步和需求。而作为其贯彻标准的493号令,在对生产安全事故(下文如无必要,均简称事故)进行分级时,仍然在沿用原来的评价指标。即仅通过评价事故造成的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来对事故进行分级,未考虑到事故造成的环境污染和社会影响。我国安全生产界认为:“事故是指在生产活动过程中发生的一个或一系列非计划的(即意外的),可导致人员伤亡、设备损坏、财产损失以及环境危害的事件。”现有的分级标准,在不断引入事故影响多样性后,能更加契合新安法的立法目的和事故定义,同时更为满足新时期下的事故分级需求。笔者旨在探索一种生产安全事故分级新方法,其在原来的基础上引入环境污染和社会影响两大“放大因子”,以便对某些特殊事故情况进行事故升级管理。
作者:谭钦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