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文献回顾与评述
关于企业(我们要申明这儿的企业包括企业的初始形态)和市场出现先后的问题,必然涉及到新制度经济学的核心理论探讨,无论是产权契约、演化理论还是交易成本,每个派系在解说市场与企业问题时,本应该必然涉及到二者出现先后的,但事实是否如此,我们就要从新制度经济学家们对该问题的经典研究入手,以寻求经典文献作支撑。科斯在《企业的性质》中说:“当追加的交易(它可以是通过价格机制协调的交易)由企业家来组织时,企业就变大,当企业家放弃对这些交易的组织时,企业就变小。”这还是个企业自然存在论的前提,或者说,在承认企业存在的前提下探讨企业规模问题,没有涉及二者存在的先后,因此,企业规模被其界定在这样一个定点:“企业将倾向于扩展直到在企业内部组织一笔交易的成本等于通过在公开市场上完成同一笔交易的成本或在另一个企业组织同样交易的成本为止。”但是,我们不禁发问:企业家放弃对这些交易的组织时,企业就变小,能小到什么地步?市场能够完全替代变“小”的企业?这两种组织形式之间能够相互转化还是二者之间从来没有相互转化过,这也牵涉到二者出现早晚问题。威廉姆森范式的功能定位显示了单一的企业与政府功能边界与作用范围,是把现在市场经济运行当中不可或缺的政府纳入考察范畴,没有准确的表达出市场和企业的亲密关联,不得不说是威氏的一个缺憾。格罗斯曼—哈特—莫尔模型中用所有权即所谓剩余控制权来解释企业边界和企业中“权力结构”的理论,随着企业性质的变迁,其局限性已越来越凸现出来,其隐含条件为企业的出现是工业文明的产物,如果真的是工业文明的产物,企业是市场“突然闪现”的组织形式还是历史的演化过程,倘若是“突然的闪现”则又不符合历史演化理论和唯物史观,倘若不是“突然的闪现”,必然有其存在的先前形态即雏形,这个形态从何开始,格罗斯曼—哈特—莫尔模型似乎已有定论,也就是固定假设思维认可为工业文明的产物,这是笔者不能苟同的观点,也是本文研究的重点。斯密定理的分工学说道:“正是交换的力量为劳动分工提供了可能。因此,劳动分工始终受这一力量的限制;或者换句话说受市场规模限制。当市场很小时,没有人有动机全身心投入到一个职业中去,因为他无法用自己所拥有的剩余——自己的劳动产出中超出自己消费的部分一在他需要时,交换其他人劳动产出剩余部分。”斯密若再进一步探究这个问题很可能涉及到我们关注的企业和市场的先后问题,顺着斯密的思路看真正的人类开始初期就存在分工和交换(当然这也是被历史资料和学界所认可)相互制约,然而,以力学原理看待斯密的“当市场很小时,没有人有动机全身心投入到一个职业中去,因为他无法用自己所拥有的剩余——自己的劳动产出中超出自己消费的部分一在他需要时,交换其他人劳动产出剩余部分”的观点并不正确,无论市场多小,其初始功能仍然健全且发生作用,也不能因为小就“没有人有动机全身心投入到一个职业中去”,就是因为在很“小”市场当中有人非常注意其中的机遇,全身心的投入到自己从事的职业领域中,才能够发现别人不能够发现的市场,熊皮特的企业家创新理论才有了本质意义;原古时代的物物交换就是用自己的剩余交换其他人劳动产出剩余部分,斯密先生怎么会说不能够呢?这是笔者一直不理解的地方,仅仅在这点上斯密先生犯了唯心主义,出现了低级的逻辑错误,即自古以来只要有剩余就能够交换,包括团体之间的互换(人类初期往往以氏族首领为全权代表)。也就是说,从经济学鼻祖到新制度经济学的创始人和新制度经济学的众多派系都没能够界定市场和企业存在的先后问题,包括阿尔钦和德姆塞茨为先导的团队生产(横向一体化)理论将研究重点从使用市场的交易费用转移到解释企业内部结构的激励问题(监督成本),几乎所有的新制度经济学理论都没有给出正面的回答或者说没有引起注意;国内经济学家张五常的佃农理论、盛洪的“市场是进行私人物品交易的制度安排”、林毅夫的“双变迁理论”,还有汪丁丁、杨志武等经济学家没有一个深入研究企业和市场的先后问题,如果搞不清楚谁先谁后(我不同意先出现市场,后出现企业的说法)怎么谈论市场与企业甚至政府的关系呢?故而,我们认为这是新制度经济学在大规模研究市场与企业关系的瓜葛时存在一个很大的漏洞,它可能导致新制度经济学前进的步伐,将会是新制度经济学的一大损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