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民法典》继受了《合同法》确立的行纪合同立法的大陆法系模式。行纪人介入制度有效促进了商业行纪营业的发展。但我国现行法律在行纪人介入权制度构建上过于简单,一定程度影响了这一制度的积极作用。因此,应合理借鉴域外法经验,从行使条件、行使方法、行使效力等方面剖析行纪人介入权的规定,进一步完善我国行纪制度立法。
机构地区 福建师范大学协和学院
出处 《佳木斯大学社会科学学报》 2021年第2期40-43,共4页 Journal of Social Science of Jiamusi University
分类号 D923 [政治法律—民商法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