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 要]:生态补偿争议是在进行生态补偿措施过程中必然会遇到的问题与难点,但是我国在生态补偿争议解决方面却尚未形成系统有效的制度设计。在提起生态补偿诉讼的纠纷解决途径时,主要的诉讼难点集中在诉讼主体、客体以及内容不明确,缺乏明确有效诉讼程序机制等方面,导致了生态补偿诉讼法律关系较为复杂,在法律、法规、规章层面,均未出现有关生态补偿诉讼程序选择的相关规定,在具体的生态补偿诉讼中,生态补偿通过民事、刑事、行政等不同诉讼程序解决。而因诉讼机制规定的缺失导致了在生态补偿诉讼过程中,具体的补偿操作无法可依,这将会影响我国诉讼机制的健全与完善。
[关键词]:生态补偿 难点 诉讼救济
建立生态补偿制度是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的重要举措,由于我国关于生态补偿制度的含义尚未达成共识,使得生态补偿诉讼的主体、客体和内容不明确,导致我国生态补偿诉讼的制度现状矛盾问题突出。
一、生态补偿诉讼法律关系的复杂性
法律关系是指被法律规范所调整的权利与义务关系,它是由法律关系的主体、法律关系的客体和法律关系的内容这三要素构成的。因此,我们可以将生态补偿诉讼法律关系理解为在生态补偿诉讼中法律所调整的生态补偿诉讼主体之间的权利与义务关系,并从主体、客体以及内容这三方面对生态补偿诉讼法律关系的复杂性进行理解。
法律规范是法律关系产生的前提。即认定某特定事实是否可归属于法律规范的要件,而发生一定的权利义务关系。[[作者简介]蒙妙云,桂林电子科技大学法学院学生;余俊,桂林电子科技大学法学院教授;李时练,桂林电子科技大学法学院学生。
[基金项目]本文系广西高校大学生创新训练项目,项目级别:国家级,项目编号(201510595063)
王泽鉴:民法总则[M],北京:中国政法人学出版社,2001.]法律滞后严格意义上讲是指立法滞后,即一国(某方面)立法不能满足社会发展需要的状态[ 殷冬水:《法律滞后三论》[J],吉林大学--《行政与法》]。近年来,我国积极探索生态补偿诉讼机制建设,生态补偿诉讼标的所涉及的范围、区域不断扩大与全面,在森林、草原、湿地、流域和水资源、矿产资源开发、海洋以及重点生态功能区等领域都取得了积极进展和初步成效,但随之而来的问题矛盾也愈发激烈突出。
作者:蒙妙云 余俊 李时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