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刑事公诉中诉之追加仅与诉讼标的同一性相关,而与单一性无涉。检察机关在审判程序中追加起诉虽有利于实现国家刑罚权,符合诉讼经济原则,但关涉被告人防御权的行使。最高人民检察院2019年《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第四百二十三条关于追加起诉的规定失之粗陋。司法解释应从管辖、时点和同一性三个方面对其设定更为细致的成立要件。在程序设计上,审判机关应有审查检察机关追加起诉是否符合条件的权力,被告人及其辩护人则应有在检察机关追加起诉时申请延期审理的权利。同时,为避免裁判抵触,同意追加起诉的审判机关应将旧诉与新诉合并审理。
机构地区 武汉大学法学院 武汉大学诉讼制度与司法改革研究中心
出处 《广西警察学院学报》 2021年第2期1-10,共10页 Journal of Guangxi Police College
基金 2019年国家社科基金后期资助重点项目(19FFXA001) 2020年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察应用理论研究课题(20ZGJZC09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