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认罪认罚从宽制度从试行到确立的过程中,检察机关的“量刑建议”已经成为实质意义上的量刑权,即“准量刑权”。其中,“准”意味着一般情况下,在认罪认罚案件中,检察机关的“量刑建议权”由幅度刑转变为确定刑,求刑权转变为裁决权。“准量刑权”的配置突破了我国传统的刑事理念,相当于将法官的部分审判权过渡给检察机关,使量刑的单方独断转变为“控辩协商”。在赋予检察机关“准量刑权”的同时,需防止检察机关“准量刑权”的滥用。
机构地区 兰州大学法学院
出处 《广西警察学院学报》 2021年第2期11-19,共9页 Journal of Guangxi Police Colleg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