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络直播平台义务转变的实践基础
更新日期:2018-05-21     来源:政治与法律   浏览次数:213
核心提示:【摘要】在网络直播中,直接做出违法违规行为的是主播,一般来说,作为技术提供方的直播平台只要履行不参与、不放任的固有义务就应阻却平台责任。但现

【摘要】在网络直播中,直接做出违法违规行为的是主播,一般来说,作为技术提供方的直播平台只要履行不参与、不放任的固有义务就应阻却平台责任。但现行法规为直播平台创设的义务有扩大化的趋势:平台不是在合理的管理控制范围之内阻断、删除违法违规直播即可,而是要全面保障平台直播内容合法,还负有落实黑名单制度、资质审查、新闻先审后播、分级管理等多种扩大化义务。平台责任扩大化的实现,既是监管部门囿于技术手段和人财物力而进行的管理权限转移的结果,又是网络直播行业当前激烈竞争的产物。执法部门在追究平台违法的公法责任时,应结合平台过错程度和监督成本等因素综合考虑。
【关键词】网络直播;平台责任;固有义务;扩大化义务
一、引言
根据中国互联网络信息中心(CNNIC)公布的第39次全国互联网发展统计报告,截至2016年12月,我国网络直播用户规模达到3.44亿,占网民总量的47.1%;全国31家网络直播公司完成36起投资,涉及金额总达108.32亿人民币。[① 数据来源为:中国互联网络分析报告,2017年1月,http://www.cnnic.net.cn/hlwfzyj/hlwxzbg/hlwtjbg/201701/P020170123364672657408.pdf
]网络直播行业发展势头迅猛,引起广泛关注。然而,同样引起广泛关注的是网络直播中的乱象:直播遗体进入殡仪馆、直播偷窥大学女生浴室、直播“造人”、直播攻击警车、直播假“吸毒”……网红以前所未见的光怪陆离的行为一次次戳破人们心中的底线,对网络直播的法律规制也成为重要话题。
在网络直播监管中,具有很强的针对性且作为执法主要依据的是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于2016年11月4日发布、12月1日生效的《互联网直播服务管理规定》(以下简称《规定》),其中一大亮点是对网络直播平台“主体责任”的明确和强化。《规定》第七条规定,互联网直播服务提供者应当落实主体责任。“主体责任”的不断被强调反映出作为服务提供者的平台的义务逐步扩大化的趋势。
二、直播平台的固有义务
“违法者担责”是现代法治社会追究公法责任时应遵循的基本原则,笔者所称“固有义务”正是以这一原则为基础展开的。做出暴力、欺诈、淫秽等违法违规行为并将其作为直播发布的是主播,其应作为直接责任主体,网络直播平台仅在符合违法性、有责性的前提下承担责任,而非时时承担与主播的连带责任。固有义务,就是直播平台基于其服务提供者与中介者的法律地位、根据其管理控制能力而应承担的义务,这是对平台的一种基础性的要求。平台承担的固有义务大体可分为两类:
一是不与主播共同实施违法行为。如果双方有共同发布有淫秽、暴力内容的直播的故意,平台要与主播共同承担责任。
二是内容保障责任。直播平台是类似于居间商的服务提供者,有义务对其控制范围内的直播行为适当监督,适时阻断法律法规禁止的信息内容,否则应承担不作为的责任。在平台明知主播发布违法信息而不阻断,或平台在第三人举报之后知道违法行为的发生而没有及时采取措施的,要对违法后果的扩大部分承担连带责任。但前提是平台应基于其正常市场运行下的商业管理能力,即平台在其现有的设备和人员基础上,对其能够发现的违法违规直播予以删除、阻断。
作者:刘斯琪 王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