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在协议离婚成为我国境内主要离婚方式的背景下,《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第26条关于涉外协议离婚的法律适用规则之独立价值,却因其激烈的法律冲突、独创的双轨制模式以及适用范围的有限性,受到学界的广泛质疑。回应这些质疑的最佳路径应从该条冲突规范的范围入手寻求其存续价值,具体需要从规范分析和类型化案件梳理两个维度展开。在规范分析层面,第26条应当调整的是涉外协议离婚实质要件的法律冲突,而现有条文中“协议离婚”的表述过于宽泛,违背了离婚形式要件应由行为地国家公法予以支配的基本法理,因此应将其修正为“离婚协议”。在我国的涉外司法实践层面,该条冲突规范应适用于涉外协议离婚有效性纠纷、以离婚协议的效力为先决问题的婚姻家庭纠纷以及离婚协议生效后的履行纠纷,因而也具有独立的适法边界。
机构地区 华东政法大学国际法学院
出处 《华东政法大学学报》 北大核心 2021年第2期127-135,共9页 Ecupl Journal
分类号 D92 [政治法律—法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