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以2012~2015年沪深两市的上市公司数据为依据,对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QFII)对上市公司大股东掏空的影响进行了研究。结果表明,QFII能够有效抑制上市公司大股东掏空行为,且在不同所有制公司中的抑制效果存在差异。QFII能够有效抑制国有企业和民营企业中大股东的掏空行为,且在民营企业中抑制效果更好。但是,对外资企业的大股东掏空无抑制作用。
关键词:QFII;大股东掏空;公司治理
一、引言
在资本流动极其不稳定的情形下,金融体系中现有缺陷会表现的更为明显。由于我国资本市场发展还不够成熟,因此直接开放的风险极大。在很长一段时间内,我国无法也不能够实现人民币的自由兑换和资本项目的完全开放。因此,我国为了有节制的引进外资、逐步开放资本市场,引入了过渡性政策——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QFII)。根据这种过渡性政策的规定,QFII可以通过汇兑的方式将其所在国的货币换为我国的货币,然后经由我国开立的特殊账户用于我国市场上投资。到2016年年底,一共有304家QFII经我国核准,QFII的A股账户数达到1071个,且外管局已经批准873.09亿美元的QFII投资。在2016市场低迷时,QFII仍对我国上市公司进行大量调研,仅第四季度就调研了123家次数达355次。这与国内机构投资者的踌躇可谓是大相径庭。然而,“一股独大”的现象在我国上市公司中普遍存在,时常会出现大股东侵害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况存在。QFII除了能够给上市公司带来资金外,能否对公司内部治理中大股东的掏空行为起到监督制约作用呢?如果能够有效抑制,那对于不同所有制的上市公司作用会不会不同?本文针对这个问题,通过理论和实证分析,对于QFII与上市公司大股东掏空进行研究,以期为QFII抑制大股东掏空提供理论依据。
二、文献回顾
随着19世纪国外出现机构投资者开始,到现在机构投资者不断的发展,越来越多的机构投资者积极参与到公司治理中。Hartzell和Starks(2003)发现机构投资者持股比例越高,可能争取到的话语权越多,从而监督获取的收益就越多,机构投资者就更乐意参与公司的治理。另外,持股集中度还决定了这类投资者参与主动对公司进行管理的能力,持股比例越高机构投资者越有能力联合起来争夺代理投票权,实现对公司“内部人”的监督。Smith(1996)认为外部独立性使得机构投资者可以弥补大股东内部控制的缺陷而成为公司内部治理的替代。
作者:李祯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