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财税法律责任是指财税法主体违反财税法律规范所规定的义务而应承担的强制性法律后果,财税法律责任不能简称为“财税责任”。财税法律责任独立是指财税法律责任不依附、隶属于传统部门法责任或新兴其他领域法责任。当下财税法律责任仍然依附、隶属于部门法责任体系,并不具有独立性,主要是由其归责法律依据与责任承担方式之不独立所决定。未来财税法律责任独立需要解决诸多理论问题,走出繁杂实践困境。因此,在“领域法学”指导下,合理灵活配置既有部门法责任资源,创新责任组合才是最具共识合力的便宜途径。
关键词:财税法律责任独立 归责法律依据 责任承担方式 证成空间
“法律责任作为法律运行的保障机制,是法治不可或缺的环节;作为一个重要概念,是法学范畴体系的要素。因此,无论从厉行法治的实践需要,还是从法学发展的学术需要,都应当重视对法律责任的研究”。[[参考文献:
[] 沈宗灵. 法理学[M].北京: 北京大学出版社2000(505).]]目前,财税法学界对法律责任的研究主要是围绕财税法分支法律中的责任规制进行,例如税收责任、预算责任、政府采购责任以及审计责任等,部分财税法学研究人员已经意识到总论意义上财税法律责任研究的不足,并展开初步尝试[[[] 陈立诚. 财税法律责任探微[J].税务与经济,2015(4).]],一定程度上提高了对财税法律责任的认识,拓展了财税法的实践价值与理论维度。尤其是在“领域法学”理论提出的大背景下,财税法作为一种具有典型学科定位与研究范式的领域法学代表,若能证成其责任的独立性,将极大完善财税法学理论体系,开拓财税法学新方向。但笔者查阅大量资料,结合相关研究人员的论证,不禁对财税法律责任之独立产生疑惑:财税法律责任其内涵、类型、归责原则、构成要件、法律依据、责任承担方式是什么?决定财税法律责任独立的因素到底为何?财税法律责任是否满足前述关键因素?目前关于财税法律责任独立之论证是否完备?财税法律责任独立之证成空间有多大?笔者经研究认为,财税法律责任并不具有独立性,不存在所谓的“本法责任”与“他法责任”之分,财税法律责任本质上即为民事责任、经济责任、行政责任、刑事责任以及违宪责任等部门法责任之综合,并主要从归责法律依据与责任承担方式两造展开论述,对学界部分研究人员之独立性论证提出质疑。
作者:邹 新 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