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通过对我国西南某市151份涉及运输毒品行为的一审刑事判决书研究可知,实践中对运输毒品犯罪的处理呈现出对人身危险性考量不足、量刑普遍偏重等现象。而运输毒品行为社会危害性和行为人的人身危险性均较低,立法将其与走私、贩卖、制造毒品并列规定并不合理。建议将运输毒品罪单列,同时采用“数量加情节”的基准刑确认模式,重新设置该罪的法定刑并废除死刑。
机构地区 西南政法大学国家毒品问题治理研究中心 西南政法大学
出处 《云南警官学院学报》 2021年第2期11-19,共9页 Journal of Yunnan Police College
基金 重庆市教委人文社会科学研究项目基地项目“我国毒品治理的减害配套制度研究”(20JD026) 西南政法大学法学院2021年度学生科研创新项目(FXY2021052)的阶段性研究成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