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山东聊城于欢故意伤害案即“辱母杀人”案,引发舆论广泛关注。2016年4月,山东源大工贸负责人苏银霞及其子于欢,因为无法还清高利贷,被十一名催账人限制人身自由,并受到极端侮辱。于欢刺伤四人,其中一人因失血性休克死亡,于欢一审被判无期徒刑。一审法院经审理认为,于欢面对众多讨债人长时间纠缠,不能正确处理冲突,持尖刀捅刺多人,构成故意伤害罪;鉴于被害人存在过错,且于欢能如实供述,对其判处无期徒刑。本案的社会影响力极大,社会舆论巨大,公众关注度高,现本案已经最高检介入调查。本文将就"于欢案"从法律与道德的两个层面,从法律人的角度论述观点。
关键词:法律 道德 关注度 社会舆论 正当防卫
本案又是道德夹带着法律引起社会关注的案例,而本案的焦点在于行为人于欢的行为是否属于正当防卫?随着媒体的报道,网络上道德谴责声一片,几乎呈一边倒的形态。而在我国刑法中,基于法益衡量而导致行为正当的,在刑法上被称为违法性阻却事由。我国刑法明文规定了正当防卫和紧急避险两类违法性阻却事由,此外还存在公认的其他违法性阻却事由,如法令义务、执行命令、不可抗力等。一般将正当防卫分为一般正当防卫和特殊正当防卫,而正当防卫的起因条件是存在现实的具有攻击性、破坏性和紧迫性的不法侵害。这就要求侵害必须具有不法性,且正当防卫仅对于暴力犯罪是有意义的。正当防卫的使用,具有平等性,包括完全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和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而在实践中,要成立正当防卫必须要达到一定的紧迫程度才可以。刑法第二十条第三款规定:"对正在进行凶、杀人、抢劫、强奸、绑架以及其他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采取防卫行为,造成不法侵害人伤亡的,不属于防卫过当不负刑事责任。"基与本案,有的学者认为是防卫过当;有的学者认为行为人属于正当防卫,于欢无罪;甚至有的著名学者认为本案属于特殊正当防卫,于欢可以行使无限正当防卫权。而本案是否具有对行为人侵害的紧迫性,不是当事人的我们无从了解,仅从媒体的报道中点燃道德的怒火,过度的行使言论自由权也是不理智的行为。于欢是基于单纯的报复从而故意伤害实施了杀人行为,还是基于"辱母"后立即反抗,实施了杀人的行为。我们也无从得知,双方当事人都有自己的辩护理由,当下经过最高检介入,本案确确实实已属于全国关注度最高的一起案例。网络上的舆论铺天盖地,但道德绝对不能裹挟法律。作为一名法律人,应认真对待理性思考,不能盲目的过早下结论。且应让法律的归法律,道德的归道德。经过大量的实践表明,在中国很难实现正当防卫的成立。
作者:陈俊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