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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如何完善我国农村信用社的法人治理结构
更新日期:2018-06-15     来源:农村经济   浏览次数:203
核心提示:摘要:随着我国金融体制改革的进一步深入,农村信用合作社法人治理结构随之完善,中国农村信用社改革取得了巨大的成就,股份合作制也逐步被确认为现代

摘要:随着我国金融体制改革的进一步深入,农村信用合作社法人治理结构随之完善,中国农村信用社改革取得了巨大的成就,股份合作制也逐步被确认为现代合作金融的发展方向。然而,要想实现农村信用社的可持续发展,最关键的就是完善我国农村信用社的法人治理结构。文章从产权经济学提出的有效法人治理结构的基本特点出发,以我国农村信用社采取股份合作制产权组织形式为例,从股权结构的设置、“三会一层”制度的构建、统一法人制度改革三个方面对进一步改革和完善我国农村信用社法人治理结构提出合理设想,从而设置合理的股权结构,建立有效的产权监督机制,真正将我国的农村信用社办成“自我约束、自我发展、自负盈亏、自担风险”的现代独立金融企业。
关键词:农村信用社;股份合作制;法人治理结构;因地制宜
依产权经济学的观点,一个有效的法人治理结构应具备以下基本特点:其一,剩余索取权和剩余控制权应尽可能对应。就是指拥有剩余索取权和承担风险的人应拥有剩余控制权;同时,拥有剩余控制权的人则应承担风险。Frank Knight(1921)可能是最早提出“剩余索取权和剩余控制权二者必须对应”这一观点的。Harris和Raviv(1989)也指出,剩余索取权应当与控制权(投票权)对应。否则的话,“廉价投票权”会使得不称职经理更有可能控制企业。在以委托代理制为本质特征的现代企业中,剩余索取权和剩余控制权常常是不可能完全对应的,其间的差异就反映了委托代理活动的成本,但是可以肯定的是,二者直接的差异愈小,治理结构的有效性就愈低。其二,建立有效的激励约束机制。应当使所有者拥有选择和监督代理人的权威;应当根据业绩动态确定经理层的收入水平,使经理的收入与企业的业绩成一种正比关系,提高经理层的工作积极性和责任感;在清晰的制度框架下给予代理人以充分的自主权。
以我国农村信用社采取股份合作制产权组织形式为例,依上述标准,以下就我国农村信用社法人治理结构之完善提出一些设想。
作者:李 春 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