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债权人代位权制度属于债的保全之一,我国立法对此有明确的规定。在法律效果方面,我国摒弃了传统民法债权人代位权法律效果的“入库规则”,采用了“直接受偿规则”。立法目的是为了解决“三角债”问题,将债权限定在“具有金钱给付性质的债权”,从而赋予了债权人代位之人优先受偿的权利。现如今,随着经济的发展,其法律效果应该在原来的基础上有所变动,对非金钱给付性质的债权、部分物权实行“入库规则”,采用双轨制,以扩大债权人代位权保护的客体范围,实现公平正义的司法目的。
[关键词]债权人代位权;入库规则;直接受偿规则
债权人代位权制度属于债的保全之一,是指当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对第三人的债权而危及债权人债权之实现时,则债权人可以代位行使债务人对第三人的权利,以确保自己债权的实现。债权人代位权制度最早规定于《法国民法典》,由于其突破了债的相对性,以一种较为灵活的方式来保障债权人利益的实现,其后日本、意大利等各国及我国台湾地区也纷纷效仿做出了相关规定,我国《合同法》第七十三条也对此作了明确规定,并由最高人民法院通过司法解释进行了更加具体的规定。与传统民法不同的是,我国立法在债权人代位权法律效果方面摈弃了“入库规则”,采取了“直接受偿规则”。该制度运行至今,理论界出现不了不同的认识,笔者对此进行探讨,以期对该制度的完善提出建议。
一、债权人代位权“入库规则”概述
对于任何一项制度法律制度的研究,法律效果都是不容忽视的一个方面,对于债权人代位权制度也是如此。传统民法理论以“入库规则”作为债权人代位权的法律效果。
(一)债权人代位权“入库规则”的概念
所谓“入库规则”是指,传统债权人在行使代位权过程中取得的财产应先归入债务人的一般责任财产,然后再由债权人依据债的清偿规则从债务人那里接受清偿。也就是说,代位权实行的效果,并不是为了满足债权的实现,而是准备债权的实现,因而,有学者把它称为强制执行的预备功能。[王家福.中国民法学·民法债权[M].北京:法律出版社,1991:181.]
纵观世界各地区立法,规定债权人代位权制度的国家和地区在法律效果的归属上大都采用“入库规则”。如台湾地区“民法”所承认的债权人行使代位权的法律效果,其当然归属于债务人,作为债务人债务的总担保。有学者认为即使第三人向债务人给付的权利与债务人对债权人的给付种类相同,债权人也不能主张抵销而直接受偿。若债权人无其他原因而享有优先受偿权,则须与其他债权人平等受偿。[黄茂荣.债法总论(第二册)[M].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2: 248-249.]
作者:田国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