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澳大利亚特殊教育的“融合教育”
根据《残疾人特殊教育标准2005》(表3),澳大利亚的特殊教育主要针对有以下障碍的人士:物理性残疾、认知性残疾、感官残疾、社交性/情绪性障碍、其他可能导致学习障碍的人群,其中由于社会因素而导致的学习障碍也被广义地归为残疾(Disability)。因为一些特定的社会因素例如童被虐待(being abused)、被遗弃(being abandoned)、被霸凌(being bullied)都会造成一定的精神性创伤(Mental trauma),而最终导致不同程度的认知性残疾和社交性/情绪障碍。我们可以看出,这里“特殊教育”的概念既强调“特殊”又强调“平等”。特殊是强调残疾人在生理功能或精神认知方面易于常人,平等是强调他们能够在一些帮助下正常地生活、与他人进行人际交往和融入社会,因此要保证他们和非残疾人在多方面都享有平等的权利。同时,也需要创造一个能让他们平等地行使自己权利的社会环境。过去特殊教育理论一度倾向于认为有特殊教育需求的人应当在专门针对残疾人的学校接受特殊教育,也就是要对残疾学生采取“隔离教育”,但是从20世纪70年代至今,“融合教育”(Inclusive Approach)得到了绝大部分教育学家的认同,即认为有特殊教育需求的残疾人也应当享受非残疾人所有的教育权利,包括可以到公立学校报到、就读、考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