初探佛教业灭论与因果不虚及其对藏族社会的影响
更新日期:2018-06-29     来源:中国藏学   浏览次数:215
核心提示:摘要:本文通过文献法及阐释法的研究手段对中观派和其他佛教派别对业灭和因果不虚的观点进行阐述,并基于宗喀巴大师的观点,说明中观派是如何从业灭角

摘要:
本文通过文献法及阐释法的研究手段对中观派和其他佛教派别对“业灭”和“因果不虚”的观点进行阐述,并基于宗喀巴大师的观点,说明中观派是如何从业灭角度阐释因果不虚之理,并阐述业灭和因果不虚思想对藏族诸教派和藏族社会的影响。
关键词:业灭 因果不虚 藏区
一、引言
因果是佛教的核心内容之一,佛教宣说造什么样的因得什么样的果,阐明善有乐报、恶有苦报的观点,并教育人们除恶扬善。佛教的因果思想贯穿三世(即今生、前世、来世),若今生做坏事,其果报的成熟有三种可能性,即:现报、来生报和隔世报,总之一定会有报应,因此因果不虚。佛教的这种理论对于维护社会秩序、营造和谐社会等方面具有潜移默化的推动作用。然而在为什么要相信因果、因果不虚的原因何在、如何确保因果不虚等问题上,佛教各教派持有不同的观点。龙树大师在其《中观根本慧论颂》中云:“业住至受报,是业即为常,若灭即无常,云何生果报?”[ 龙树论师造,鸠摩罗什译:《中观根本慧论颂》 第十七品—观业品,国际佛学会。 ],佛教界都认同身、语、意之业有其相应的果报,在探讨业果之间的关系及其衔接时,抛出了进一步的问题:
(一)关于因果不虚方面,若承许所造的业即因一直延续到其果报成熟之前,岂不变成常法?例如,此生已造的恶业一直延续到其果报成熟之前,那么该恶业就不符合无常法的刹那性本质,这就不得不承认业是常住而非变化之法。若承许业是常法,业就不具备生果的能力,因为业不具备变化的特点,所以无法完成生果的能力。
(二)若承许造业后的第二刹那业已灭的观点,那么果报成熟之前“业”已经烟消云散,业与果之间没有连续性,缺乏相关性,如何证明因果不虚? 为了解答以上问题,佛教各宗派从不同的角度阐述各自的观点。
二、佛教各教派对因果不虚思想所持的观点
(一)有部的“得”
部分有部承认造业后虽然业已灭,但是通过造善业或不善业后形成一种称之为“得”的不相应行法[ 按照因明学,物分为色法、心法、不相应行法三种。世亲论师造的《俱舍论自释》第二品言:“为何称之为不相应行法?不是色法,也不跟与心王和心所法相应的有为法故。”],“得”延续到果报成熟之时,认为“得”是确保因果关系的桥梁。
那么到底什么是“得”?在《俱舍论》中进一步解释“得”是在士夫的心相续中成就“所得法”(如善业、不善业)的一种自性。“得”有二种:“获”和“成就”之得,获又分为:未得今获和已失今获两种。例如,之前没有受过戒的人今受戒而获“得”是未得今获;以前获得过禅定,但如今无有这种功德的人,当下重新修到了禅定,这类“得”是已失今获。
作者:达娃